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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百姓身边案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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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诉请独立性决定是否对当事人诉讼阶段新增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某农牧公司诉张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某农牧公司经营种猪繁育养殖及销售、生猪养殖及销售、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销售等业务。2020年3月10日,公司与张某达成合意,入职公司从事饲料装卸等工作,并接受公司管理人员刘某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期间,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张某购买社会保险。2021年1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张某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时,申请要求工资(含工作期间工资、加班工资、擅自扣发的工资、少计算的底薪、两倍工资)及经济补偿,但未请求确认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事项。仲裁作出裁决后,某公司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并增加诉讼请求即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项。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就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事项提起诉讼,某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即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张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并未提出,也未经劳动仲裁裁决,但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与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不可分割性,故依法可合并审理。经审查,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具备法律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情形,已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从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提起诉讼后,原仲裁裁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故对仲裁裁决事项,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判断其诉请是否具备独立性,如系独立诉请,不属于诉讼审理范围之内,并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系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如需维持仲裁裁决的,应当将仲裁裁决的内容重新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表述一遍,故判决确认某农牧公司与张某在2020年3月1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某农牧公司支付张某应付而未付的工资12328元、少算底薪430元、双倍工资差额61708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共计784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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