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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者应及时足额支付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向某诉吴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7年,年近70岁的向某在吴某承建的田坪镇田冲村污水修建工程处从事普工,该工程完工后,吴某未支付向某劳动报酬,于2018年6月22日向向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付的工资金额。向某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向某提供的欠条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认定双方之间债权债务。作为债权人的向某要求作为债务人的吴某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判决吴某支付向某劳动报酬6950元。
  【典型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年满60岁的老人接受返聘或从事雇工、农业生产的现象较为普遍。加强老年人劳动权益保护,促进老有所为,意义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对老年人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有利于进一步维护老年人就业权益,充分发挥老年人向社会贡献余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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