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05版
发布日期:
  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准确定性法律关系
  ——张某与某劳务公司、某建工公司、孔某、彭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10日,某建工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某县某片区改造安置房(二)工程的钢筋工程、砌体与抹灰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等劳务工作分包给某劳务公司。2022年4月17日,张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为案外人提供内墙抹灰劳务。2022年11月23日,各方对拖欠工资进行结算,并制作《某建工公司农民工实名制工资发放表》,张某、某劳务公司的班组长高某、某建工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彭某在该表上签字,确认尚欠张某的工资为163326元。后某劳务公司于2023年1月21日向张某支付了20000元,尚欠143326元未支付。2022年11月24日,某建工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同意在2023年1月6日前对拖欠工人工资全额付清。某建工公司的工作人员孔某、彭某在该《承诺书》上签字。后张某多次索要劳务报酬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张某与某劳务公司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张某实际系为某劳务公司提供内墙磷石膏抹灰劳务,双方均认可实际系劳务合同,故本案并非劳动争议。经结算,张某劳务费共计163326元,结算后公司已经支付20000元,尚欠143326元,某劳务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支付责任。对于张某主张孔某、彭某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系履行职务行为,不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对逾期利息以尚欠劳务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某建工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承包方自愿承诺支付张某劳务费,予以支持,故判决某建工公司、某劳务公司向张某支付劳务费143326元,并以尚欠劳务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7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实际履行情况等进行实质审查,而非仅依据合同名称进行认定。在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建设工程领域的农民工欠薪纠纷,需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着重考察农民工工资实际支付情况、欠薪原因、欠薪金额、欠薪期限等,借此合理认定薪资支付主体、金额以及欠薪主体的逾期责任,依法保护农民工以及企业主体的合法权利。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