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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承包方和包工头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全某诉某建设公司、张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某建设公司承建某经济开发区留置所工程,后将水电部分交由其分公司施工,分公司又按量计价分包给张某施工,后张某雇请全某等人为其务工。工程完工后,经全某与张某结算,制作水电安装出勤及工钱结余单,认定全某工资余下6700元未结,并由双方签名盖印认可。期间某建设公司、张某经过结算,认定张某已完成工程量价值212470元,由张某签名盖印认可。2021年4月22日张某出具书面承诺:于2020年6月至10月发放工资款项贰拾壹万贰仟肆佰柒拾元整(212470元)于农民工手中,此款因本人原因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与某建设公司智能消防分公司无关。但张某收取该款项后未能即时支付全某工资,全某随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某建设公司将案涉总工程分包给其分公司,分公司又将该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张某,全某受张某的雇请提供水电安装的劳务且有上班打卡记录。某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应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在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其将劳务款全部支付张某不当,张某出具的承诺书仅系其与公司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现张某未及时支付全某工资,应由公司对拖欠全某的劳务工资承担直接或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张某支付全某劳务工资6700元,某建设公司对该笔劳务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典型意义】某建设公司的分公司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个人张某,属于违法分包行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负有直接清偿农民工工资的义务。法院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决由公司承担直接或连带清偿责任,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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