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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草案)》:
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审议了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主任委员郭焱作关于《贵州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说明连同《条例(草案)》文本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近年来,党中央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2022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地方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
  “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加快,街道数量不断增加,街道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加强基层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加强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和建设提出了新要求。”郭焱在说明中指出,从多年实践来看,街道人大工委在联系服务代表、发挥代表作用和完成常委会交办的任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还存在法规制度不健全、机构建设不完善、职责任务不明晰、工作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立法,从制度层面落实中央和上位法的规定要求,回应和解决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固化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保障和推动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依法开展、取得实效。
  2023年1月,部分省人大代表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制定<贵州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该条例列入2023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根据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过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定了《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已于2023年11月13日省十四届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条例(草案)》共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在街道人大工委职责方面,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将街道人大工委的职责细化为十二个方面,主要包括联系服务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
  在街道人大工委的组织建设方面,针对我省街道人大工委的机构不够健全、人员配备不够到位等问题,《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规定:街道人大工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应当专职配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任。
  在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办理方面,为保障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中收集的意见建议办理质效,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条例(草案)》规定由街道人大工委分类处理。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内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办理,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办理情况书面送街道人大工委;不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在街道人大工委与有关工作机构的关系方面,为保障和支持街道人大工委开展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街道人大工委的联系。街道办事处、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建设管理等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立法目的和依据、街道人大工委的自身建设、经费保障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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