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6-07版
发布日期:
《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省司法厅厅长余敏作关于《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宋宇峰作关于《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慈善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贵州慈善组织累计募捐款物达230亿元。其中,企业捐赠占比超过90%,全省慈善组织在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目前,就全省慈善组织情况来看,有9个县(市、区)尚未设有慈善组织,慈善服务集中在助学、助医等领域,多元化发展亦尚未形成。实践中慈善组织发育不足、慈善活动不够规范、慈善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保障不充分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条例(草案)》共37条,采用“小快灵”的立法体例,立足地方立法补充性特点,突出问题导向,重点围绕弘扬慈善文化、培育慈善组织、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慈善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我省慈善事业和法治建设中,并规定了开展慈善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慈善组织的培育和管理方面,针对慈善组织发育不足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了一系列促进措施。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为慈善组织办理涉税事项提供服务便利。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登记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同步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针对慈善组织不规范的问题,规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制度,对慈善组织的会计监督、财产管理使用和慈善组织的监事会、监事的职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对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慈善项目执行情况等信息进行了明确。对慈善项目评估进行了规定。
  在慈善活动的规范与管理方面,在上位法规定慈善募捐的基础上,对公开募捐方式、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协议、定向募捐范围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对现实中存在纠纷较多的承诺捐赠和定向捐赠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定向捐赠不得附加或者变相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条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确立并规范个人求助行为,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承担的求助信息真实性查验义务进行了明确。
  在保障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方面,明确了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鼓励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建立联动机制,开展慈善活动。同时对开展群众性互济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应急慈善。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对强化政府职责、购买专业服务、提供工作便利、加强应急慈善物资调度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提高慈善工作的应急能力。
  《条例(草案)》还增加相应规定,对上位法中一些较为原则性的规定予以细化、补充。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