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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
提升我省精神卫生工作法治化水平
  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新武作关于《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重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自2013年5月1日施行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完善保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深入开展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级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逐步建立,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基本形成,精神卫生事业取得明显进展。
  但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近年来,我省心理应激因素增多,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较为突出;我省精神卫生服务资源十分紧缺且分布不均,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主要分布在省和市(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体系尚未建立;部分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随访、管理工作仍不到位,监护责任难以落实等问题的出现,意味着我省现有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为提高我省精神卫生工作法治化水平,解决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急难愁盼问题,需要再总结已有工作经验,并借鉴外省在立法实践中好做法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朱新武在向省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说。
  《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与照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与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既贯彻了党的二十大精神,又体现了我省的特色与实际。
  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例(草案)》在内容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条例规定,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精神卫生工作更应该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活动,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大力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工作。《条例(草案)》对心理健康促进作了规定,如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定期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监测、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要求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等。
  优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与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团体按照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明确患者筛查和看护照料、救治救助工作流程、职责分工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看护补贴等方式,对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和履行监护职责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给予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完善签约服务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将精神卫生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立精神卫生机构精神专科建设、人才培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费用和公立精神卫生机构人员经费补助。
  加强精神卫生能力建设。《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分级分类设置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建立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卫生人才培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民政、财政等部门,制定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特点的人才和岗位人员的职称评定、薪酬分配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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