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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
法治护航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
  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省司法厅厅长余敏作关于《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以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平作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贵州是全国第一个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近年来,我省在数据流通交易制度体系建设、市场主体培育、平台场所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制定一部规范促进数据流通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对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巩固扩大先发优势,抢抓新的发展机遇,打造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共八章四十条,重点对职责分工、数据交易场所、数据授权使用、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交易生态培育、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打造大数据立法矩阵。我省坚持大数据立法先行先试,出台了全国首部大数据法规。按照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有关要求,深化对大数据领域立法的系统化布局,与上海同步在全国率先开展数据流通交易立法,并将数字政府建设、公共数据、算力设施等纳入后续政府立法规划,推动形成相互呼应、相辅相成的大数据制度体系,为国家立法探索贵州经验,同时也为大数据产业化铺就法治道路。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我省是国家批准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8个试点省份之一,此次立法草案规定,针对数据价值释放不充分、数据要素定价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鼓励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部门运用自主运营或者授权运营等形式运营本单位数据;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建立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实行政府指导价,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实行市场调节价。
  坚持壮大场内交易,加快打造国家级数据交易所。为加快推动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发展成为国家级数据交易所,《条例(草案)》明确,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应突出其公共属性和自律合规监管功能,面向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利用公共数据开发形式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以及国家机关、公共事业单位涉及数据流通交易范围的公共资源,应当进入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数据流通交易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推动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与其他数据交易场所互联互通。
  加强“两主体”“三权益”的保护,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对照“数据二十条”、新国发2号文件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对数据流通交易的“两主体”即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进行了明确等。
  此外,《条例(草案)》设置专章规定安全保障内容,保障坚守安全底线,完善安全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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