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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
做好新时代妇女权益法治保障工作
  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审议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彭剑鸣作关于《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说明指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决策部署,做好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修订该办法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办法(修订草案)》分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赴务川、道真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和立法专家论证会。2023年11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参加,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就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
  其中,例如第三条第二款句首增加:“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十条修改为:“本省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完善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修订草案)》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明确提出“依法维护妇女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规定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实施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遭受网络侵权的妇女及其近亲属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扩散。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反映网络维权问题,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依法提供帮助。
  《办法(修订草案)》还对部分条款作了相应修改调整、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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