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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
服务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审议了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平作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说明,说明及《决定(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张平在说明中指出:“制定《决定(草案)》是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决定》)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将地方人大经济工作监督实践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现实要求,十分必要。”
  为更好地推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决策部署,服务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安排,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决定(草案)》立法工作,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陶长海任组长,副主任郭瑞民、王忠任副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同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和省人大计划、预算审查监督联系代表全程参与立法。
  在立法调研及文本起草过程中,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过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定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决定(草案)》已于2023年11月9日经省十四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说明指出,文本起草遵循几项原则,全面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严格对标落实《全国人大决定》精神,总结提炼我省经济工作监督实践经验,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根据《全国人大决定》精神,紧扣省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和我省实际,《决定(草案)》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审查和执行监督为主线,明确了经济工作监督的范围、重点、程序和方式。
  具体而言,《决定(草案)》文本的体例、框架保持与《全国人大决定》相同的立法模式。目前,共计38条,包括明确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职权、指导思想和监督原则,规定对省人民政府九个方面的经济工作事项开展监督,规定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的初步审查、执行监督和调整,明确专项经济工作监督重点,健全完善经济工作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作用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此外,《决定(草案)》还明确加强经济工作监督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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