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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法官上门与未成年当事人交流沟通。

■通讯员 李敏
  近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以柔性司法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据悉,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在花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某某(2014年12月出生),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0年7月登记离婚,协议由被告抚养王某某。被告现已经重组家庭并育有一子,家中有年迈父母需赡养,且被告无故拒绝原告探望王某某。故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将王某某的抚养权变更。
  审理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均已再婚并育有子女,经济收入、家庭环境都具备一定的抚养能力,但鉴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与其他案件的审理具有不同之处,法官十分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及亲情的修复与维护,且考虑到王某某已年满八周岁,可以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同时为不让原、被告私底下左右王某某的内心想法,法官决定“突袭”前往花溪区某小学征询王某某意见。
  过程中,法官以“唠家常”形式,从在家的衣食住行谈至在校的学习成绩,以观察王某某的状态,在谈到父母在争夺其抚养权时,其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和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经询问王某某班主任老师,其陈述在校期间王某某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秀,且多次向其表达愿跟随被告生活的意向。
  花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花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女王某某由被告抚养至今,现学习生活稳定,身心健康,且王某某已年满八周岁,经法院询问,其明确表示愿意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故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考虑,对原告要求变更王某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现该案已产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除法定情形或确出现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外,不应当轻易变更抚养权,以免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子女的抚养问题应该考虑到子女意愿和抚养环境,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本案孩子已明确表示愿意与被告共同生活的前提下,从孩子身心健康茁壮成长考虑,不适宜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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