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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出庭手续不全? 法院:按撤诉处理!
■通讯员 张昌玉
  【案情回放】近日,在黔西市人民法院百里杜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庭审中,书记员在核实原、被告代理人出庭手续时,被告代理人对原告公司出庭人员陈某的委托代理手续提出异议。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载明陈某系原告公司员工,但未向法庭提交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原告的委托不符合法律规定,视为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律解析】百里杜鹃人民法庭法官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遂依法作出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43元,由原告负担。
  法官提醒,当公司、企业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时,可依法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如委托自己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除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需要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否则无法参与诉讼,当事人需要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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