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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 男子获刑一年
■通讯员 李珊珊
【案情回放】
8月9日凌晨3时许,刚满18岁的彭某某因无钱花销,窜至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青少年宫旁的负三楼停车场,拉开车门,将郑某放在车内现金5000元盗走。挥霍完毕后,又起窃意,于8月15日凌晨4时许,返回停车场欲再次盗窃,被安保人员发现,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法律解析】
仁怀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拉车门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彭某某家庭经济困难,却不勤奋劳作、节俭持家,采取不劳而获的方式盗取他人资金用于挥霍。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其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郑某损失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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