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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房款房屋就归你了吗? 法官:二手房交易须擦亮双眼!
■通讯员 石凤
【案情回放】
近期,修文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
据悉,黄某向某银行借款并将其房屋抵押给某银行,因黄某未偿还借款某银行向法院起诉,后因黄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黄某抵押给某银行的案涉房屋。案涉房屋查封后,原告段某诉至法院,要求不得执行第三人黄某因欠付被告某银行借款,抵押给被告某银行并被查封的登记在第三人黄某名下的房屋,原告称在法院查封前,其已经从第三人黄某处购得该房屋,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并管理使用房屋,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房子就应该属于自己,法院应当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法律解析】
修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而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至段某名下,因此,原告段某对涉案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其享有的仅为一般购房人请求出卖人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物权期待权,其本质上也是债权请求权。而被告某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理应优先于原告的债权请求权。所以对于某银行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予以保护,即被告某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能够对抗原告作为一般购房人的债权请求权。故法院驳回了原告段某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实际生活中,部分购房人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在对所购房屋产权登记、抵押等情况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与出售人订立协议并交付购房款,便认为可以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在房屋未过户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前,购房人并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如他人对该房屋享有担保物权,购房人虽已支付购房款亦不能排除他人实现担保物权。所以提醒大家在进行二手房产交易时务必擦亮双眼,对房屋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在完成交易后及时办理过户登记,避免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自己不能合法使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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