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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协助他人诈骗 被告人被判一年六个月
■记者 贾华
  【案情回放】威宁自治县一男子金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出售的前提下,于2023年5月22日至27日将自己办理持有的吉林银行卡、中国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期间帮助上线刷脸验证、到银行取现。经查,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两张银行卡贷方流水金额共计3533000多元,除威宁自治县被害人刘某被骗转入的38000元外,两张银行卡还关联被害人27名,28名被害人关联被骗金额共计87余万元。
  【法律解析】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并帮助刷脸转账、取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当庭判处被告人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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