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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扶贫款 一公职人员被判刑
■通讯员 严浪
【案情回放】
9月27日,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对朗溪镇农业服务中心原工作人员艾某友犯贪污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该案是印江自治县首起涉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友在任印江自治县朗溪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并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易地扶贫搬迁自筹住房资金、危房改造资金、四改一化一维资金103.35万元;编造虚假退款资料,骗取镇财政资金21.2万元;以支付税款为由,骗取镇财政资金9.0954万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艾某友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公诉、辩护意见,被告人艾某友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整个庭审程序层次分明、张弛有度,审判环节衔接紧密、流畅有序。
【法律解析】
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友贪污资金共计133.645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结合被告人艾某友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其具有的相关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同时继续追缴剩余赃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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