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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电瓶挂“闲鱼”售卖 小伙被判三年六个月
  本报讯(通讯员 郭敏)近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4月期间,张某某窜至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白云二小、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城B区等地的电瓶充电箱处,使用手机微信小程序,在充电箱处进行扫码换取时,利用系统漏洞,将本应回收的空电瓶盗走,张某某采取该种方式盗取共计11个电瓶,并将部分电瓶放置在“闲鱼”上贩卖。经物价鉴定,涉案电瓶单个价值为5123.14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6354.54元。
  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据悉,这不是张某某第一次犯罪,其在2022年曾因盗窃电瓶车被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但张某某却没有吸取教训,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该案宣判后,法官向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释法教育,劝诫其在刑期执行期间能够自我反省,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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