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
涉案金额5亿余元非法收购银行卡百余张
丹寨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本报讯(通讯员 杨鑫)近日,丹寨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案件,被告人许某振一审获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据统计,2021年至今,丹寨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帮信罪案件呈现直线上升趋势,截至2022年底,因帮信罪被判刑的人员达数十余人,在这些案件中,相关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出售银行卡数量达百余张,设案银行卡均被用于网络支付结算,金额达5亿余元。同时,涉案的银行卡还被用于转移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经排查,这一系列案件均指向一为名为“许某振”的人,“许某振”究竟在一系列帮信罪案件中扮演什么角色?
  2021年1月份,一名福建籍男子找到丹寨的鄢某某租银行卡用于“跑分”(网络转账),每租一张银行卡给予鄢某某2000元的报酬,鄢某某尝到“甜头”后,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遂动员其亲属、朋友办理银行卡出租、出售银行卡给福建的男子。
  此后,该名福建男子不断壮大“业务”,租赁鄢某某的房屋为临时收卡点,又让鄢某某、程某某等人在丹寨周边乡镇寻找人办理银行卡,承诺每介绍一个人,给予100元以上不等的报酬。2021年3月份,程某某、鄢某某因收购银行卡事发,先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福建男子闻风逃离丹寨,并被丹寨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人员,该逃离的男子即为“许某振”。
  许某振逃出丹寨后,隐姓埋名、东藏西躲,2022年9月,广西警方在某酒店抓捕一名涉案男子,经查,该男子就是被丹寨公安机关列入网上追逃的“许某振”,至此,在丹寨辖区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卡贩子头目”归案。
  许某振归案后,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避重就轻,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在庭审过程中,面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大量证据,被告人许某振最终当庭悔罪认罪。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案件情节,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许某振当庭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卡账户、手机卡以及各类支付账户,都属于违法行为,提供银行卡给犯罪分子使用,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希望广大群众明辨是非,自觉抵制电信网络诈骗,不要因蝇头小利以身试法,落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