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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 男子获刑又被罚
本报讯(通讯员 陈维)2022年7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翻墙入室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将杨某某家两箱2013年的飞天茅台酒(共24瓶)盗走。经鉴定,被盗茅台酒价值人民币81336元。
2021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刘某(已判刑)、朱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六盘水市水城区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余某某所开设的超市,将超市里的烟酒及现金33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烟、酒价值人民币1638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3304元,属数额巨大,对其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在第二起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积极参与且具体实施了盗窃行为,应认定为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宋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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