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综合
第03版:以案说法
第04版:贵在执行
标题导航
江口县:府院联动推动“问题楼盘”化解处置
被告人余某英拐卖儿童罪案 一审开庭
铜仁法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重点工作刑事案件集中宣判
安顺市西秀区法院 集中宣判3起刑事案件
玉屏法院 公开宣判一起危害社会治安案件
织金县法院审理一起偷越国(边)境从事电信诈骗案
屡教不改 男子偷牛获刑一年零三个月
多次盗窃 男子获刑又被罚
丹寨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屡教不改 男子偷牛获刑一年零三个月
本报讯(通讯员 徐捷)7月11日,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雷某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月27日下午,被告人雷某辉从晴隆县安谷乡乘车到达普安县青山镇雪浦龙潭口附近寻找偷牛目标。次日凌晨,雷某辉将雪浦村某组杨某富家牛圈内一头黄母牛盗走,雷某辉拉着牛往龙潭口方向沿着小路走,途经徐家坪子等地来到雨桥。3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雷某辉走到兴仁县潘家庄放马坪,打电话叫陆某开车来帮其拉牛,陆某开着货车接到雷某辉,二人将牛装上车后,驾车往兴仁下山方向走,行至兴仁市下山镇厂头村毛箐丫口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雷某辉在春耕农忙季节盗窃农民生产生活工具资料,且有盗窃的犯罪前科,但被告人雷某辉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遂普安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雷某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偏僻住户可以安装民用监控,以便留存证据,也可以震慑犯罪分子。邻里之间要相互照应,一旦发现被盗要及时报警。任何人切莫因为一时贪念,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后让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