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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依法保障申请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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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法院: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依法保障申请人权益
■记者 贾华
近日,毕节市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桩劳动争议案件,企业工人赵某因与贵州某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胶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经法院执行到位172224.86元。
工人手腕受伤引发劳动争议
赵某原系贵州某橡胶公司新入职上岗的工人,2019年12月11日下午,赵某在橡胶公司路锥车间工作时手腕被压伤。经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20年11月20日,赵某的伤情经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八级。
赵某以在橡胶公司车间受伤为由,向威宁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橡胶公司以申请主体不适格,该工伤认定对橡胶公司无效为由诉至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判决解除赵某与橡胶公司的劳动合同;由橡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各项损失补助172224.86元。一审判决后,橡胶公司不服,上诉至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被执行人被“限高”
判决生效后,橡胶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赵某向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局办案法官马关密等执行团队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购买收益型保险信息、证券信息、对外投资信息等进行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法院遂对被执行人相应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另外,办案法官通过橡胶公司所在地实地查明,该公司厂房所有的生产器械设备已不在厂房内,去向不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于2022年10月相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因执行未果,为保障赵某合法权益,经法院工作人员释明,赵某向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追加橡胶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经审理查明,橡胶公司登记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有张某存、季某、鲍某云、金某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被执行人橡胶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到位,赵某的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023年2月22日,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定追加张某存、季某、鲍某云、金某初为赵某申请执行橡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生效后,案件恢复执行,法院及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在送达法律文书期间,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该案案款及执行费,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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