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干警向杜某送达处罚决定书。 ■ 通讯员 陈恩恒
【案情回放】近日,织金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篡改证据、妨害诉讼的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决定。
据了解,杜某转租杨某原租赁的商铺,并承诺支付杨某租金70万元。2021年5月26日,双方在《转租协议》中确认杨某收到租金40万元,尚欠30万元未付。后杨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杜某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被告杜某向法庭陈述已支付全部租金,并出示一张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23日的收条原件,以证明杨某于当日收到其另行支付的30万元。经查实,杨某实际出具收条日期为2021年4月23日,而杜某提交的收条系日期被篡改,以达到佐证其陈述的支付完租金的目的。
因杜某为达到非法目的而篡改证据,妨碍了正常诉讼程序,性质恶劣,依法应当进行司法处罚,鉴于被告事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诚心悔过,愿意接受处罚,织金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罚款决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