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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质押物清偿债务 反被要求赔偿?
■ 通讯员 钟媛
【案情回放】
5月16日,修文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件特殊的借款合同纠纷,债权人当庭向债务人赔偿16800元。据了解,陈某向杨某借款50000元,并将其所有的一辆小型轿车质押给杨某,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杨某在未与陈某协商的情况下,将质押车辆以55000元价格变卖,陈某知晓后,通过几番周转向案外人以83000元购回。于是陈某起诉至法院,诉请杨某以购买新车价格120000元赔偿。
庭审过程中,杨某认为自己很冤枉,明明是陈某不还钱才卖车抵借款,为何还要赔偿?经过法官向被告讲解关于质押的法律规定,并结合事情发生的原因和过错,充分让当事人意识到自己行为存在的问题。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在扣除陈某应支付的借款本息基础上,双方愿意各承担部分损失,杨某自愿赔偿陈某16800元,并当庭支付给陈某。
【法官提醒】
以动产质押在生活中是常见的质押方式,但如何实现优先受偿权,许多人却有错误的认识。动产质押时将质押物交付给了质权人,质权人往往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直接占有质押财产或变卖质押财产偿还债务。质权人实现质权首先要协商决定,可就质押财产参照市场价格拍卖、变卖或折价,协议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七条:【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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