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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卖房被“跳单” 法院判决:“买单”
本报讯(通讯员 杨丙艳)“非常感谢黎平县人民法院公正的判决,让我们中介行业今后再不怕遇到‘跳单’了。”3月31日,原告某房屋中介公司一边将锦旗送给法官一边感谢说道。此前,黎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被告徐某某因通过原告中介买房却“跳单”,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决“买单”。
据悉,2022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徐某某通过原告黎平某房屋中介公司获取了房屋及第三人房主的相关信息后,为逃避约定的中介费2000元绕开原告与第三人房主直接达成交易。原告得知后,告知被告此举不妥,应当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双方协商不下后,原告遂起诉到该院。
由于原被告双方拒绝调解,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徐某某支付原告某房屋中介公司中介服务费1000元(已扣除之前支付的意向金1000元)。目前,该案已全额兑现并结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案中,原、被告于2022年8月25日达成的《看房确认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义务。而被告通过原告获得第三人房主的售房信息后,为逃避约定的中介费绕开原告与第三人房主达成交易的行为应当视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中介服务合同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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