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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 消除当事人疑虑
  ■ 通讯员 祝清碧 李思颐
  在盗窃案件中,对于盗窃财物的价值一般会经过鉴定机构鉴定,司法机关则根据被盗财物鉴定价值,以及被告人的其他情节来定罪量刑。但当失主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争议较大时,法庭该怎么办?近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盗窃罪案件。
  2022年6月24日,许某强(另案处理)邀约被告人许某亮、黎某山及曾某棋(另案处理)到贵阳市白云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将被害人何某停放的一辆宝马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400元。
  被害人何某得知该鉴定结论后,认为被盗摩托车价值超过4万元,远高于鉴定价格,情绪比较激动。为此,白云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前联系鉴定人员,通知其开庭就本案被盗财物的鉴定结论作出说明。
  鉴定人员依法出庭,结合被盗摩托车的购买途径、购买手续及市场折旧等因素作出说明,被害人在庭上听清鉴定人解释后,对鉴定价格表示接受。
  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许某亮、黎某山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判决被告人按照鉴定价值赔偿被害人。
  法官说法:
  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办案的追求。在本案中,由于直接涉及经济财产利益,被害人在有限认知下得不到满意结果,进而产生强烈抵触情绪,增加了上诉可能性。为此,白云区人民法院充分运行法定程序,邀鉴定人出庭作证,用客观公正、专业严谨的语言向当事人答疑解惑,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成功化解被害人激动情绪,确保了司法公正,让司法更有温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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