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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 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 通讯员 吴念
  2014年至2021年期间,陈某某在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爆破员工作。2015年4月,陈某某向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其中载明“放弃公司为陈某某缴纳养老保险的权利”。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公司未给陈某某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2021年4月1日,陈某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向遵义市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公司则认为原告陈某某已书面承诺不要求缴纳保险,对该请求应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本案原告虽然于2015年4月出具了放弃由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权利的承诺书,无论该承诺书是双方协商一致,还是原告单方意思表示同意,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无效。
  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未给原告缴纳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由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1690元。
  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此法定义务,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依法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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