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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找零引纠纷 调解赔偿化矛盾
  近日,消费者帅某某反映其孩子在贞丰县永丰街道金桂园二期“零食恰货铺子”购买饮料(总价5.8元),支付6元后,商家以两颗糖果代替应找零的0.2元。孩子明确要求硬币找零,但收银员以“无零钱”为由拒绝,并表示“只能兑换糖果”。孩子食用糖果时意外卡喉,经送医救治后脱险。帅某某认为其孩子权益受损,向贞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贞丰县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零食恰货铺子赔偿消费者300元,并承诺规范找零行为,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人民币是法定货币,商家不得以任何形式拒收或强制以商品替代找零。本案中商家以糖果代替法定货币,侵犯消费者财产权。
  商家未妥善处理找零争议,且提供的替代商品(糖果)导致人身损害,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商家应严格遵守人民币使用规定,不得以“无零钱”为由强制以商品替代找零;消费者遇此类问题可保留证据并投诉;呼吁商家加强员工培训,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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