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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草案)》提请审议
填补立法空白 加强法治保障
  本报讯(记者 任莉)9月28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司法厅厅长余敏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起草作说明。
  烟草是我省传统优势产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余敏表示,目前,全国已有湖北、四川、重庆、江苏等1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烟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我省立法尚属空白,亟需加强法治保障。为更好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促进烟草产业发展,起草《办法(草案)》十分必要。
  《办法(草案)》采取“小快灵”立法形式,共30条。根据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并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对烟草专卖工作机制、烟叶种植与收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办理、烟草专卖品的生产与销售、烟草专卖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实施性、补充性规定。
  为加强产业支持,推动转型发展,《办法(草案)》一是引导绿色转型,支持研发和应用绿色生产技术,推广土壤保育、绿色防控、清洁能源烘烤等措施。二是保障烟叶种植者权益,明确烟草公司应履行合同签订、种苗供应、技术服务等职责。三是推动产业融合,鼓励利用闲置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发展其他农副产业,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和农民增收,并明确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拆除、迁移烟叶生产基础设施,保障烟叶生产稳定运行。
  针对规范许可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办法(草案)》一是提升布局科学性,明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要求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条件,增强管理透明度和公信力。二是规范经营者行为,规定取得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定渠道进货、按核定范围经营亮证经营等。三是规范市场秩序,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网络售烟,规范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品行为的监管。四是加强品牌保护,明确提出依法惩处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回应实际监管难点。
  为衔接执法机制,提升治理效能,《办法(草案)》在明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针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行为,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委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并规定委托形式、范围及公示义务。
  此外,《办法(草案)》新增销售走私烟的相关处罚,对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无国家规定标识的外国烟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烟草制品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打击非法经营法治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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