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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多件法规草案
对编撰志书、年鉴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学者作出调整规定
新增保护野生动物纳入村规民约等规定
新增对红色文化档案收集、管理工作的规定
进一步提升我省代表工作整体水平
推动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
填补立法空白 加强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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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进入二审
新增保护野生动物纳入村规民约等规定
本报讯(记者 任莉)9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此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我省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野生动物物种数量位居全国前列。《条例(草案)》对野生动物保护措施、管理体制、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等作了重点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有单位提出,增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将保护野生动物具体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并进行监督。对此,《条例(草案)》将有关规定修改为“鼓励村(居)委员会将保护野生动物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针对当前全省各地违法捕猎、销售画眉鸟等野生动物情形,有单位提出,宜加强保护。对此,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将有关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黑颈鹤、白冠长尾雉、画眉等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集群活动区域鸟类活动情况监测,对鸟类活动频繁的农林结合部、农田、果园、养殖塘、城市周边、郊野公园等区域,健全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查”。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受委托的机关为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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