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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多件法规草案
对编撰志书、年鉴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学者作出调整规定
新增保护野生动物纳入村规民约等规定
新增对红色文化档案收集、管理工作的规定
进一步提升我省代表工作整体水平
推动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
填补立法空白 加强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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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进一步提升我省代表工作整体水平
本报讯(记者 任莉)9月28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建华就《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说明。
胡建华表示,2025年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代表法进行了修正。为全面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代表法,进一步提升我省人大代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推动我省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及时修改贵州省实施《代表法》办法十分必要。这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是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现实要求。
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人大开展“高质量发展,代表在行动”活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活动为抓手,扎实做好“两个联系”,聚焦高质量发展主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形成了一系列好经验好做法。通过修改贵州省实施《代表法》办法,将代表工作中的这些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予以固化,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提升代表工作整体水平。
修正草案共三十二条。
在对标新修改的代表法方面,明确代表工作必须坚持的大方向、大原则、大道理。在总则部分增加了突出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职责使命,以及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等相关内容,同时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
关于做好与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及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衔接,修改了代表议案和建议提出、办理的有关规定,明确“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及时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完善了代表提出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程序性规定。
将我省代表工作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一方面,在总则部分增加发挥代表作用的规定,明确“代表要将发挥代表作用与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有机结合、执行代表职务与做好本职工作有机结合、大会期间依法履职与闭会期间发挥作用有机结合,围绕高质量发展依法履职,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展现新风采”。另一方面,细化闭会期间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的规定,明确“代表应当充分发挥来自人民、扎根人民的特点优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专题调研、视察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充分利用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通过定点接待、走访座谈、线上收集意见等方式,了解基层贯彻实施宪法、法律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听取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此外,还完善加强代表工作统筹机制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依法统筹组织和安排代表履职活动,增强代表履职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引导代表围绕推动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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