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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进入三审
对编撰志书、年鉴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学者作出调整规定
  本报讯(记者 任莉)9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对《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三审。
  地方志是重要的地方文献,具有“存史、资政、育人”的功能,被誉为“一方之全史”和“地方百科全书”,在中华文明传承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提高我省地方志工作法治化水平,今年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条例(草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
  《条例(草案)》规定,地方志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依法治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修志为用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条例(草案)》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自行决定编撰专题志书的事项。有的部门提出,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申报等需要有地方志的记载,条例应当回应。对此,《条例(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该建议并作出调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独立存史价值的重大事件和活动,以及独立的地域文化和历史风物等,可以决定编撰地方专题志书。”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编撰志书、年鉴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学者进行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通过聘请方式吸收专家、学者参与编撰志书、年鉴的内容。对此,《条例(草案)》三审稿将有关规定修改为“编撰志书、年鉴应当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加,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聘请等方式参与编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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