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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多件法规草案
对编撰志书、年鉴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学者作出调整规定
新增保护野生动物纳入村规民约等规定
新增对红色文化档案收集、管理工作的规定
进一步提升我省代表工作整体水平
推动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
填补立法空白 加强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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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新增对红色文化档案收集、管理工作的规定
本报讯(记者 任莉)9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此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
为促进新时代我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修订草案》重点围绕明确档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强化机构和组织的档案管理责任、推动档案开放利用和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
《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和开放开发平台的管理机构档案工作职责。有的部门提出,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制工作有关要求,建议删去“开放开发平台的管理机构”。《修订草案》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一条突出对红色文化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内容为: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跨区域联合征集红色档案活动;推进档案馆同党史、地方志、文化馆、博物馆等单位联动,收集红色档案。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自愿捐献红色档案或者将红色档案寄存档案馆代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红色档案管理,对红色档案保护修复及红色口述历史采录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此外,《修订草案》根据有关部门建议,还对数字化移交档案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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