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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构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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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晓迅(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制度检视及完善路径
康军(贵州大学副教授): 守护未成年人行政权益自由
孔德伦(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实践理性和制度衍新
李玫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少年刑事司法的双向保护
田孟华(松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家长法学院建设理念与实践
贾鸿雁(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保庭副庭长):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专业化建设
黄瑶(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未成年人行政权益保护的隐忧与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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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玫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少年刑事司法的双向保护
现在,我们对违法未成年人明确的司法保护规定有许多明确的规定,如:年龄限制、量刑从轻、污点取消等。但我们少年刑事司法中,对受到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有哪几条明确的规定?如果侵害一方因司法的明文规定保护条例,没有刑事处罚,那对于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如何保障其心理的公平感?如何让他们感受到法律保护的力量?
我认为,不管违法未成年人是否达到责任年龄,只要行为构成犯罪,因其行为性质都要经过“少年法庭的审理”,让其感受审理庄严的仪式、法官的威严、陪审员的讲解、被害人的哭诉等。经过少年法庭审教可以作为违法却不足年龄少年的一种司法仪式或程序。
这种专司少年刑事审理法庭,最终还可以宣布:因其年龄或性质程度,本次审理暂不判决。希望经过本次审理,当事人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危害,本庭可宽容你这一次,但不原谅第二次,如果你再犯,本次审理的危害行为将已记录在案,下次并入后累积判决、还会从重处理。这种程序或仪式至少让未成年被害人及家人感受到法律对他受害的重视程度,同时再予以其它方式的救济和民事赔偿处置。最重要的是,给社会一个态度: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管多大年龄,都要经过法律程序。这是少年司法完善的一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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