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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伦(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实践理性和制度衍新

  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增长。作为保障犯罪人再社会化以追求美好生活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愈发凸显。犯罪记录封存的实践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方面,经由各地试点发展,犯罪记录封存在法律规范层面得到回应,并在司法解释层面得以具体展开。
  然而,我国现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仅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在规则设计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不仅仅服务于未成年人,这在域外实践中有充分体现。前科制度执行中的“层层加码”,加重了对前科人员的不利后果,其弊端日益凸显,在轻罪治理背景下,需要区分罪行轻重采取差异化的前科制度,及时跟进完善现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因此,构建中国特色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项重要使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应当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蓝本,将部分轻微罪错成年人纳入到犯罪记录封存范围,从整体上构建“实体制度+程序规则+配套措施”制度,实现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衍新,助推形成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具体如下:一是明确案件范围。“原则+例外”的案件范围:被判处缓刑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但危害国家安全、国防利益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有组织犯罪以及累犯除外。二是健全实施程序。“双轨并行”的启动模式:建立人民法院依职权和犯罪人依申请的犯罪记录封存启动模式;免除犯罪人的前科报告义务。三是完善配套措施。“三位一体”的配套措施:限制“非必要”查询;细化追责条款;纳入个人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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