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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出风景名胜区的行政补偿
——某公司诉某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2013年,某公司在取得相关部门备案同意后开始建设政府招商引资项目,2015年建设完成并投入试生产。2016年,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该项目所在地被纳入某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范围内,致使某公司无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不能正常生产营业,某公司处于停工停产状态。为此,某公司向某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申请行政补偿,该管理处对某公司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因而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该管理处作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该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其向某公司下达《完善手续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严禁某公司在此期间进行生产,致使某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某公司向该管理处提出补偿申请,该管理处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撤销《行政补偿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该管理处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用地规划,致使企业难以继续使用土地,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客观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不具有法定阻却补偿事由的情况下,对权利人给予相应补偿。本案中,行政机关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吸引企业投资建设,后因规划调整,企业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停工停产,经济损失重大。某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未经审查,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企业的补偿申请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变相减少了行政机关的违约成本,有悖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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