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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市场主体商誉 打击企业字号攀附
——贵州某酒业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贵州某酒销售公司于2008年11月5日登记成立,贵州某酒业公司于2013年6月7日登记成立。2020年,贵州某酒销售公司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请求责令贵州某酒业公司停止使用“贵州某酒业公司”企业名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贵州某酒销售公司在行业内和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贵州某酒业公司使用的“贵州某酒业公司”企业名称与某酒销售公司存在极高的相似度,足以误导相关公众,故作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行政决定书》,责令贵州某酒业公司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贵州某酒业公司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贵州某酒业公司与贵州某酒销售公司,二者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组织形式相同,仅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中有“酒业”与“酒销售”的不同。作为同省、同行业竞争者,贵州某酒业公司在明知已有相关字号的情况下,仍申请核准“贵州某酒业公司”的企业名称,不排除有主观攀附的故意,客观上也易造成一般公众对其提供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者让一般公众错误认为二者具有关联关系等特定联系,故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贵州某酒业公司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典型意义】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的重要标识,因企业名称形成的企业品牌价值是市场主体通过长期积累形成的无形资产。个别商家通过“傍名牌”的形式,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不仅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品牌保护和发展。本案支持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贵州某酒业公司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行政裁决决定,及时制止碰瓷名牌现象,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品牌商誉,还市场一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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