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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市场壁垒 规范行政许可
——某公司诉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某公司所属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起讫点均在某县区域内,但未取得该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已超出该公司经营许可区域为由,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该公司此前取得某县所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经营区域为某市辖区。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从某市交通运输局取得的经营许可区域为某市辖区,某县在某市辖区内,亦属于该公司经营区域,故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区域虽为某市,但结合《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市级主管部门的许可权限为在市中心城区及跨县从事网约车经营,某公司在某县内经营已超出经营许可区域,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未被依法变更、撤销或者撤回,应受法律保护。某公司经市级主管部门许可,经营区域为某市辖区,其在某市辖区内的某县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并未超出该经营许可区域的字面意义及一般人的理解。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许可的信赖而从事的经营活动,应予保护。据此,裁定指令再审本案。
  【典型意义】作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的新型出租汽车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其经营环境的优劣决定着这一新兴业态的发展速度和质量。从营造稳定有序、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出发,对网约车的管理、规制应严格依法实施,行政机关不宜对相关规定作出不符合市场规律和日常生活经验的解读。经营者依照经营许可区域的字面意义及一般人的理解开展经营活动,即便行政机关之间对各自许可职权范围存在分歧,基于行政法的高效便民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也不宜认定该运营行为属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所规定的处罚范围。该案判决后,新修订的《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于2022年9月30日施行,相关条款已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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