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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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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档案条例》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
本报讯(记者 喻玉)近日,《贵州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旨在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档案事业现代化,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条例》共8章50条,对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条例》;《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条例》要求,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对重要、珍贵的档案实行重点保护,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优先开展抢救修复。对直接接触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保障措施。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例》规定,加强对红色文化、阳明文化、民族文化、屯堡文化等历史文化和三线建设、脱贫攻坚、桥梁建设等具有特色的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通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举办档案展览等形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文化教育;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其具体范围由省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应当与教育、文化和旅游、高等院校等单位,通过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学术研讨等方式,加强交流合作,推动具有地域特色的各类档案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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