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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贵阳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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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工会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中的作用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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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喻玉)日前,《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对举报涉嫌恐怖活动信息、线索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办法》强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数据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办法》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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