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组织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每年3月的最后一周为贵州省爱鸟周,每年10月为贵州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第二十三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五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食品、餐饮、烹饪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从业者遵守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不购买、不加工、不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十六条 禁止违法捡拾、采集或者毁坏野生动物蛋(卵)、巢。 在野生动物栖息地不得实施驱赶、随意投食、引诱拍摄、闪烁射灯、制造高分贝噪声、高震动等惊扰影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第三十条 展示展演野生动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展示展演虎、狮、豹、熊、象、鳄等危险野生动物以及有毒野生动物,应当在饲养区、展演台、通道与观众之间设置围墙、壕沟、防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防止野生动物逃逸和伤人。野生动物逃逸的,展示展演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危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