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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喻玉)近日,《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的制定旨在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条例》共5章44条,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指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条例》强调,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组织开展调查论证,确定在本省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外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组织开展调查论证,确定在本省分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应当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联动机制,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数字化、智能化,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加大对违法猎捕、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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