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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会条例》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挥工会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中的作用
表决《贵州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记者 喻玉 摄

  本报讯(记者 喻玉)近日,《贵州省工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旨在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中的作用,新修订的《条例》共6章48条,在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条例》强调,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对用人单位违法招用职工,或者不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等问题,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工会帮助、指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平台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充分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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