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5版
发布日期:
普法课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也明确要求,“不得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为了处罚而处罚,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