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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隐私式维权”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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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隐私”非维权正途
“爆料隐私式维权”违法
依法理性维权方能致远
普法课堂
把“职业弹幕人”赶出直播间
治理情绪污染需用长效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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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职业弹幕人”赶出直播间
■ 何勇海
用批量弹幕构筑话术陷阱,雇佣“职业水军”伪造减肥奇迹,假借“过来人”身份吸引消费者上当受骗。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属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出10万元罚单,成为成功查办全国市场监管领域直播电商“职业弹幕人”首案。(9月22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职业弹幕人”是指通过操控虚假账号或者雇佣网络水军,在直播、短视频等互动场景中批量发布预设话术评论,虚构产品功效、用户评价或交易数据,以达到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制造虚假流量目的的“黑灰产”从业者。
“职业弹幕”是对“刷单炒信”手段的“迭代更新”,这种“烟雾弹”更具迷惑性和欺骗性。具体而言,“职业弹幕人”会误导、欺骗消费者对商品作出错误判断,进而作出不恰当的甚至可能受骗受害的消费,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济利益;其次,这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市场竞争秩序,对其他正当竞争的商家不公正,可能群起仿效,形成“劣币驱逐良币”之势,拖累行业健康发展;此外,还会透支相关平台的诚信根基,损害平台的市场声誉和竞争力,伤害社会的诚信环境。
无论是“刷单炒信”还是“职业弹幕人”,我国早有法律法规制约。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也有类似规定,并明确将“编造用户评价”“伪造口碑”等列入经营者不得实施的行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也将“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列为禁止性行为。
各地监管部门都应对该乱象刺出利剑。各地都要针对这一新生事物趁势出击,露头就打,消除监管盲区,避免“职业弹幕人”弹走于灰色地带,为直播带货等领域找回真实和诚信,为消费者创造放心、安心的消费环境。在治理过程中,应尽可能提高违法成本,使商家得不偿失,只有严惩才能让“职业弹幕人”背后的商家敬畏法律。
相关平台不能“睁只眼闭只眼”。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故监管部门有理由对“职业弹幕人”横行的平台追究连带责任。
当然,面对虚假宣传“迭代出新”的弹幕评价,消费者不妨多个心眼,“好评如潮要当心,警惕商家套路深”。一旦发现购买的产品功效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向平台客服进行投诉,也可以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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