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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清凉权益”,落袋了吗?
保障高温权益不能只靠提示函
高温津贴要“贴地落实”
高温健康保障绝不能少
共施“凉”策为劳动者撑起“遮阳伞”
普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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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1.什么情况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2.哪些人可以领取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3.高温天气期间合理调整工作时间有哪些规定?
《工作场所高温和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参考文本)》第十五条: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调整工作时间:(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职工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职工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职工加班。
4.防暑降温饮料可否替代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5.如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如何维权?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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