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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清凉权益”,落袋了吗?
保障高温权益不能只靠提示函
高温津贴要“贴地落实”
高温健康保障绝不能少
共施“凉”策为劳动者撑起“遮阳伞”
普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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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健康保障绝不能少
■ 黄齐超
现如今,正规的用人单位,基本上都能遵守法规,按时足额发放高温补贴,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清凉权益”。可是,一些灵活就业群体,就没有那么幸运了,比如外卖骑手、清洁工、建筑工人等,他们很少能获得高温津贴,至于其他的“清凉权益”,也聊胜于无。
不得不防的是,一些企业在高温津贴上和稀泥,糊弄高温下的户外劳动者。比如,他们用西瓜、饮料、绿豆汤等降温食品来冲抵高温补贴,用缩短工作时间来搪塞高温津贴,或因发放高温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等。
高温对劳动者的危害很大,甚至有高温致死的风险。但是,一些用人单位故意在高温劳动保护问题上使用小伎俩:其一,用人单位发了高温补贴,就觉得自己做到位了;其二,如果当地没有发生严重的劳动者中暑事件,职能部门就不会重视,用人单位当然也不重视高温下劳动者的休息权。
发了高温补贴,不等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高温补贴应该足额发放,仅是劳动者高温权益的一部分。劳动者最关键的权益,应该是健康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下的劳动时间有过规定,其中指出:最高气温在37℃-40℃时,室外露天工作不得超过6个小时;最高气温超过40℃,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等。这些保障劳动者健康的规定必须得到执行,而不能因发放了高温补贴就顾左右而言他。
用人单位不仅要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保护条款,还应自己制定一个更苛刻的保护,或者更大范围地避开高温时段,自觉地为劳动者擎一柄高温保护伞。这样做,既是保护高温下的劳动者,也是保护用人单位自己。
足额发放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但更为关键的是,用人单位必须依据法规,保障高温下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总之一句话:高温津贴和健康保障,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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