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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法条链接:国家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律师说法:“隐形加班”有权获得相应加班费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薇:无论是传统意义的加班还是“隐形加班”,其认定标准关键是看在非工作时间内,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否仍然处于被用人单位支配或使用的状态。劳动者如果通过社交软件等所做工作,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简单工作沟通的范畴,则可以认定为劳动者是在占用休息时间额外向用人单位提供实质性劳动,这就应该按照加班来认定。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为其所服务的企业提供了实质性工作内容,特别是在休息时间使用社交软件进行工作,应当被视为加班,有权获得相应加班费。
  司法实践:全国首例“隐形加班案”胜诉
  在2024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报告指出,该案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案件中,李某主张某科技公司应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加班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
  法治进程:让在线工作有收益离线休息有保障
  2024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主任吕国泉提交《关于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的提案》,其中提到,“离线休息权”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之外,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工作事宜的权利,并建议将“离线休息权”入法,减少劳动者出现“休而不息”的情况,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2024年3月8日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到:明确把“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明显占用时间”作为线上“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让在线工作有收益,离线休息有保障。此举打破了传统认定加班案件中对于工作场所固定化、工作时间可量化等要求,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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