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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网友问: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离婚时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一般来说,夫妻是基于特定关系而拥有这个房子的,那么如果是在房本中或者是底下的协议里没有明确的约定份额,比如说你30%我70%,就是把名字写上,一般来说是共同共有,分割的时候一般来说是按照50%来算的。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出钱买的房子,那就可以约定比例分,这涉及到举证。一方出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主要看支付首付时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原则上房屋是归支付首付方所有,按对方还贷款比例、离婚时房屋价格,给予另一方补偿。当然,还要综合考虑婚姻过错、子女抚养等等因素。
  网友问: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子女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难以明确房屋归哪一方所有,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网友问:当时加上另外一方名字,实际是被胁迫、被欺骗的,这些情况如何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第二天就要结婚了,“如果你不加上我的名字,我就不参加婚礼”,或者是说“你先加上名字,到时候我把钱给你”,有这样的一些胁迫或者是欺诈的行为,如果在离婚的时候,给予方能够向法院证明当时自己被欺诈被胁迫的这样的事实,这个“加名字”的行为可能就归于无效了。还有一种情况,房子把对方名字加上了,但是,对方不好好履行做妻子或丈夫的责任,比如说女婿不养老丈母娘的,儿媳妇不养婆婆、公公的,有病了不给治的,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的,给予人是可以向法院去请求撤销之前的给予的行为的。
  (综合整理自央视新闻、极目新闻、大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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