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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不“博弈” 愿我们都更会爱
  ■ 胡建兵
  在房产证上加名不一定能分到房产的新规,其价值在于明确了房产归属的判定标准,意义在于保护出资人的权益。在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下,如果子女离婚,出资父母的利益将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 ,新规也兼顾了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对于在婚姻中付出较多的一方,如全职主妇(夫),在离婚时可以获得合理的补偿,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公平和正义。这一新规的出台,不仅有助于解决房产归属的争议,保护出资人的权益,还体现了对婚姻关系的尊重和维护。
  在房产证上加名能否分到房产的新规执行起来,也许会遇到一些困难,主要困难可能在于理解和执行上的复杂性以及可能引发的争议。首先,新规强调房产归属以“实际出资”为核心判定标准,而非简单地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准。这一变化需
  要公众广泛了解和接受,因为过去很多人普遍认为,只要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就能分到房产。这种观念的转变需要时间和教育。
  新规在执行过程中,甚至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例如,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的出资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全额出资且没有明确的赠与合同约定,即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屋仍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需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这里的“合理补偿”标准可能因人而异,需要根据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这可能会引发双方对补偿金额的争议。此外,新规还涉及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等多个方面,这些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家务劳动价值的评估标准如何确定,离婚冷静期是否真的能减少冲动离婚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婚姻制度的设置初衷,本应是给拥有与彼此长久共同生活的男女提供保障,而在如今全新的婚恋趋势下,法律也随之呈现出更复杂的面向,以应对更具挑战性的社会需求。要让新规得到严格执行,需明确房产归属的判定标准,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家务劳动价值等多种因素。之后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抵达个案的适时公允,这将会是今后所有法律工作者的责任与考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称,《解释(二)》出台的目的之一在于“引导大家不要再关注‘加名、登记’这样可能会给婚姻埋下不和种子的行为”,律法设计的初衷温暖人心。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所有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终有一日,婚姻与房产终会停止“博弈”,人们会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在婚姻家庭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不断增强中,拥有更多爱己爱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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