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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名”不等于加权 让婚姻回归本质
  ■ 李英锋
  近年来,房产证加名在很多婚姻家庭关系或恋爱关系中引发了矛盾,埋下了隐患。由于房产登记是房屋产权转移或确认的关键法律程序,不少男女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表达爱意、诚意,或者为了给婚姻生活增添更多保障,将(或要)一方所有的房产或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给另一方“加名”。
  房产“加名”既有可能涉及赠与问题,也有可能涉及夫妻财产共有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瞄准司法实践中的多发问题、疑难问题,作出不唯“名”而唯“资”并兼顾多种综合因素的房产确权、分配解释,给处理婚姻关系中的房产纠纷提供了可操作性强的依据和指南。
  现实生活中,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非常常见,父母出资体现了对子女的爱意和物质支持。《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时有赠与合同约定以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的房产确权规则,既尊重了意思自治原则,尊重了出资方的利益,又给了双方共同生活、孕育共同子女、对家庭贡献、离婚过错、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适当的房产分配或补偿权重。
  而针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尚未登记过户,或者一方已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情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首先尊重双方对房产归属或分割的协商权利,规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考量婚姻存续时间、给予目的、给予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以及共同生活、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诉求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或给予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其亮点在于对因短暂婚姻获取大额财物的行为表达了否定性态度。
  “房产证加名不等于房产加权”等房产“加名”解法,更好地保障了出资方的权益,也充分保障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因为共同生活、家庭贡献等因素形成的权益,体现了公平原则,有助于引导人们减少对房产“加名”的关注和争议,引导人们以更健康积极的心态投入到婚姻家庭生活中,引导婚姻去功利化,回归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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